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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929號
債 權 人 翔鑫車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少凡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俊壬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債權人應於聲請狀底蓋印公司大小章。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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