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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988號
債 權 人 陳金枋
債 務 人 竫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建文
債 務 人 鍾福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叁拾陸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經核債權人提出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債務人張建文非票號DA0000000 號支票之發票人,且未於支票上背書,是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張建文清償上開支票票款,自屬無據,該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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