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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017號
債 權 人 黃瓊芬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特莉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票號AA0000000號支票背面影本(內容須清晰)。
二、為付款提示之退票理由單影本(內容須清晰)。
三、表明支票票款之利息起算日(本件係請求給付票款,利息應自提示日即退票日起算)。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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