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5,司促,3017,201602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017號
債 權 人 黃瓊芬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特莉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票號AA0000000號支票背面影本(內容須清晰)。

二、為付款提示之退票理由單影本(內容須清晰)。

三、表明支票票款之利息起算日(本件係請求給付票款,利息應自提示日即退票日起算)。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