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5,司促,3091,2016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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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091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非訟代理人 吳家復
債 務 人 狄采琳
債 務 人 傅俊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狄采琳應向債權人清償聲請狀附表所示之編號1 及編號2 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如對狄采琳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傅俊敏負清償責任。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狄采琳應向債權人清償聲請狀附表所示之編號3 及編號4 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四、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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