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5,司促,3592,2016022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592號
債 權 人 蕭美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玉林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1.說明如何計算出債務人應給付會款新台幣174萬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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