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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61號
聲 請 人 宣群弟
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起二十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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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105年度司催字第6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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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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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石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七八ND0一二六五八九 │股票 │1 │1000│ │
│01│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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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石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七八ND0一二六五九0 │股票 │1 │1000│ │
│02│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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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石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七八ND0一二六六0七 │股票 │1 │1000│ │
│03│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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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石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七八ND0一二六六一九 │股票 │1 │1000│ │
│0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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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石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七八ND0一二六六二0 │股票 │1 │1000│ │
│05│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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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石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七八ND0一二六六三二 │股票 │1 │1000│ │
│06│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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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石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七八ND0一二六六四四 │股票 │1 │1000│ │
│07│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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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石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七八ND0一二六六五六 │股票 │1 │1000│ │
│08│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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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石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七八ND0一二六六六八 │股票 │1 │1000│ │
│09│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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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石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七八ND0一二六六七0 │股票 │1 │1000│ │
│10│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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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石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七八ND0一二六六八一 │股票 │1 │1000│ │
│11│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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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石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七八ND0一二六六九三 │股票 │1 │1000│ │
│12│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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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石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七八ND0一二六七00 │股票 │1 │1000│ │
│13│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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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石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七八ND0一二六七一一 │股票 │1 │1000│ │
│1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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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石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七八ND0一二六七二三 │股票 │1 │1000│ │
│15│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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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石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七八ND0一二七二00 │股票 │1 │1000│ │
│16│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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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石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七八ND0一二七二一二 │股票 │1 │1000│ │
│17│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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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石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七八ND0一二七二二四 │股票 │1 │1000│ │
│18│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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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石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七八ND0一二七二三六 │股票 │1 │1000│ │
│19│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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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石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七八ND0一二七二四八 │股票 │1 │1000│ │
│20│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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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石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七八ND0一二七二五0 │股票 │1 │1000│ │
│21│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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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石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七八ND0一二七二六一 │股票 │1 │1000│ │
│22│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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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石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七八ND0一二七二七三 │股票 │1 │1000│ │
│23│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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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石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七八ND0一二七二八五 │股票 │1 │1000│ │
│2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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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石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七八ND0一二七二九七 │股票 │1 │1000│ │
│25│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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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石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七八ND0一二七三0三 │股票 │1 │1000│ │
│26│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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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石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七八ND0一二七三一五 │股票 │1 │1000│ │
│27│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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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石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七八ND0一二七三二七 │股票 │1 │1000│ │
│28│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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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石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七八ND0一二七三三九 │股票 │1 │1000│ │
│29│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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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石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七八ND0一二七三四0 │股票 │1 │1000│ │
│30│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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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石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七八ND0一二七三五二 │股票 │1 │1000│ │
│31│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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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石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七八ND0一二七三六四 │股票 │1 │1000│ │
│32│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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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石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七八ND0一二七三七六 │股票 │1 │1000│ │
│33│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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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記:
一、請於主文第2項所示期間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一日(附記部份不必刊登),並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未遵期刊登,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刊登新聞紙已滿4 個月後3 個月內,請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民事庭聲請除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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