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5,司催,61,2016022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61號
聲 請 人 宣群弟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㈠經查聲請人並非證券權利人,請補正以真正證券權利人為名義並簽章之聲請狀,並補正委任狀。

貳、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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