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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65號
聲 請 人 邱淑慧即力偉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是否係持有系爭支票後始遺失。
貳、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65號
聲 請 人 邱淑慧即力偉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是否係持有系爭支票後始遺失。
貳、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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