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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司字第22號
聲 請 人 江富(即鴻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鴻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完結期限,准予展延至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六日止。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334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0 年7 月26日就任為鴻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100 年度司司字第197 號備查在案,且嗣經本院裁定准予展延清算期限至105年1 月26日止。
茲因尚有土地未出售,無法於期限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屬實。
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准其完結清算期限自105 年1 月26日起再展延至105 年7 月26日止。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郭君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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