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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戴吟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美妙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
二、提出相對人陳美妙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
三、提出本件抵押權設定(變更)契約書。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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