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64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非訟代理人 謝泳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富山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楊富山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
二、提出債務人未依約履行之證明文件(如歷次繳款明細)。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