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68號
聲 請 人 欒智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鼎仁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
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本件抵押權歷次設定(變更)契約書(勿缺頁)及他項權利證明書。
二、經查本件抵押權人原為葉青青,嗣後變更為聲請人欒智忠,抵押人則為鄒年淦。
惟依聲請人所提出之股東權益協議書,尚難認定本件抵押權人與抵押人間具有具體之債權債務關係及該債權債務關係之金額、價額若干、種類為何。
故請提出葉青青與債務人鄒年淦間之債權債務證明文件,並提出葉青青將上開債權讓與欒智忠,並以依法通知債務人鄒年淦之證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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