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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71號
聲 請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金珍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林金珍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
二、提出本件登記日期為民國95年6 月1 日、登記字號為壢登字第253490號、擔保債權總金額為新臺幣240 萬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抵押權設定(變更)契約書及他項權利證明書。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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