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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79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非訟代理人 黃麗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俊羽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應於聲請狀底蓋印公司大小章,或由非訟代理人簽名或蓋章(受任人之印文須與委任狀所載相符)。
二、表明本件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他項權利書所載土地面積(3,063.55㎡)與謄本所載土地面積(3023.24 ㎡)不同之原因,並提出證明文件。
三、表明本件抵押土地因分割而增加桃園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不為本件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原因,並提出證明文件。
四、提出相對人吳俊羽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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