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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88號
聲 請 人 黃婕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周克華、周葉金蓮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查台端本件聲請所列之相對人實為本件債務人,於法不合,故請台端具狀更正以現所有權人周葉金蓮為本件聲請之相對人,如逾期未予補正,即予駁回。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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