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1110號
聲 請 人 張勳月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何瓊華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何瓊華簽發之本票,內載金額新臺幣175,000 元1 紙,到期日民國90年5 月10日,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影本1 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本票應記載發票年、月、日,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本票共1 紙,並未記載發票年、月、日,此有本票影本可稽,應為無效之本票,自不得據以裁定強制執行。
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