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5,司票,1137,2016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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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1137號
聲 請 人 謝曉慧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俊宏、林鉦剛、王年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本票原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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