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5,司票,1168,201602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1168號
聲 請 人 賴施秀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徐景裕、徐譽皊、徐碧琴、徐百慶間請求本
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3000元。

二、徐逢章除戶戶籍謄本。

三、徐逢章之繼承系統表。

四、徐逢章之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

五、向管轄法院查詢徐逢章有無拋棄繼承及限定繼承之回覆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