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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1168號
聲 請 人 賴施秀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徐景裕、徐譽皊、徐碧琴、徐百慶間請求本
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3000元。
二、徐逢章除戶戶籍謄本。
三、徐逢章之繼承系統表。
四、徐逢章之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
五、向管轄法院查詢徐逢章有無拋棄繼承及限定繼承之回覆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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