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1178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宋源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五福國際醫療器材有限公司、陳小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經查相對人五福國際醫療器材有限公司為一人公司,且其法定代理人即相對人陳小玲已於民國105 年2月4 日死亡,故請表明該公司目前合法且尚存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地址,並提出證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