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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1192號
聲 請 人 鼎丞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世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翁德福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應於到期日後起算)。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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