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5,司票,1207,201602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1207號
聲 請 人 桃苗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戴義政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本票原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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