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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1363號
聲 請 人 陳俊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沛箐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97條第1項第2款規定,本票得請求自「到期日」起算之利息,台端聲請狀聲請自「提示日」起算利息,惟本件「提示日」不明,故請表明是否持系爭本票向相對人為付款之提示(所謂提示,必須現實提示,亦即相對人須見票,向相對人寄發存證信函不符合票據法上之提示),並表明提示日及台端欲請求之利息起算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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