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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1406號
聲 請 人 劉明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葉耀文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是否持系爭本票向相對人為付款之提示(所謂提示,必須現實提示,意即相對人須見票,向相對人為口頭提示並不符合票據法所規定之提示)。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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