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5,司票,651,2016021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651號
抗 告 人 TIN YUSTIKA(婷卡)
上列抗告人於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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