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5,司票,900,2016022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900號
聲 請 人 邱莉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共德營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97條第1項第2款規定,本票得請求自「到期日」起算之利息。

台端聲請狀聲請自「提示日」起算利息,惟本件「提示日」不明,請表明提示日及台端欲請求之利息起算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