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989號
聲 請 人 鍾婉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闕明星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分別》表明《各本票之》提示日及正確 之利息起算日(依台端聲請狀所載,請求自 「 提示日」起算利息,惟「 提示日」不明 )。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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