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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993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鍾明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何氏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何永貴、陳惠娟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委任狀正本(委任狀所載受任人之印文須與聲請狀所載相符)。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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