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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繼字第63號
陳 報 人
即 繼承人 林於源
被 繼承人 林雲聰(亡)
上列陳報人即繼承人林於源與被繼承人林雲聰間陳報遺產清冊事件,陳報人於民國105 年1 月7 日提出陳報狀時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程序費用核定為新臺幣1,000 元。
茲限陳報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陳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5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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