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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訴字第8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趙德炳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趙張金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0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6 萬43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 萬7,879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羅詩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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