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8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立浤(原名王得愷)即禹。空間設計工作室
訴訟代理人 陳士綱律師
複代理人 胡書瑜律師
吳宗奇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吳柏亭
訴訟代理人 蕭萬龍律師
李庚道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文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7 月10日本院105 年度建字第8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
經核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49,04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卓立婷
法 官 徐雍甯
法 官 林其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芸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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