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5,破,8,202007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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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破字第8號
聲 請人 即
破產管理人 李岳霖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台光奈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事件,聲請人聲請破產程序終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破產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破產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

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破產終結之裁定,破產法第145條、第14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破產人台光奈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光奈米公司)破產事件,破產管理人已依分配表將破產財團分配完結,有匯款單據為證,請准裁定破產程序終結等語。

三、經查,本院於民國107 年2 月2 日間裁定宣告台光奈米公司破產,並選任李岳霖律師為破產管理人。

經執行破產人所有之財產,得款新臺幣(下同)482 萬8,194 元供分配(已扣除破產財團費用及破產管理人報酬),經破產管理人作成分配表後向本院聲請認可分配表並予公告之,經本院於108 年6 月3 日同意認可並公告之,自公告日起15日內為異議期間,異議期間無人異議,隨由破產管理人進行分配,破產債權人等已具領受分配之債權,此有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及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在卷可憑,核與首揭破產程序終結規定相符,爰依首開規定裁定本件破產程序終結。

四、依破產法第14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雍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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