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34號
聲 請 人 楊亞芬
湯念梓
相 對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聲請拍賣抵押物,經本院民事執行處以105 年度司執字第27612 號受理在案,然聲請人2 人已提起本院105 年度再易字第7 號再審之訴,如繼續執行,當使聲請人有難以回復之損害,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之規定,願供擔保聲請鈞院裁定准於本院105 年度再易字第7 號判決確定前,停止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二、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
經查:
(一)相對人前向本院聲請對聲請人楊亞芬發支付命令,經本院發給97年度司促字第31262 號支付命令,因聲請人楊亞芬未提出異議而告確定,相對人遂執該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正本聲請強制執行,經本院民事執行處以98年度司執字第5105號受理在案,因執行聲請人楊亞芬之不動產無實益,又無其他可供執行之財產,致未能全部執行,而發給相對人98年4 月30日桃院永98司執六字第5105號債權憑證,嗣相對人另持該債權憑證聲請強制執行,本院民事執行處以105 年度司執字第27612 號受理在案等情,經本院調取105 年度司執字第27612 號卷核閱屬實,堪可採認。
(二)聲請人楊亞芬雖稱其提起再審之訴,經本院以105 年度再易字第7 號受理在案云云,然該再審之訴係就本院104 年度簡上字第132 號確定判決提起,而非就97年度司促字第31262 號支付命令提起;
另聲請人湯念梓並非105 年度司執字第27612 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債務人,本件聲請與前引強制執行法第18條所定停止執行之要件有間,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佩宜
法 官 何宗霖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秋慧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