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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19號
原 告 彭淑英
訴訟代理人 陳永來律師
陳郁仁律師
被 告 曾克勤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克勤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9,36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8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
┌──────┬─────┬─────┬──────┐
│ │每平方公尺│ 面積 │系爭被占用部│
│ │公告現值 │(平方公尺)│分土地公告現│
│ │ │ │值 │
├──────┼─────┼─────┼──────┤
│ 系爭土地 │26,800元 │ 30.2 │809,360 元 │
│ │ │ │ │
│ │ │ │ │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4 日
法院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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