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5,補,275,2016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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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75號
原 告 賴曹惠珠
賴貞君
賴致良
賴致宇
被 告 黃江麗
黃富遠
黃富進
黃富傳
黃素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江麗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拆屋還地部分,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25,000 元(計算式:土地面積630 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7500元= 4,725,000 元),加計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連帶給付94,500元,是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4,819,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7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法院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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