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5,補,308,2016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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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08號
原 告 王范姜秀香
王正強
王淑惠
王大衛
王淑珍
王正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秀滿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849,40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7,4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
 ┌──────┬─────┬─────┬──────┐
 │            │每平方公尺│  面積    │ 本筆土地   │
 │            │公告現值  │(平方公尺)│ 公告現值   │
 ├──────┼─────┼─────┼──────┤
 │   595地號  │  3400元  │  1480    │5,032,000元 │
 ├──────┼─────┼─────┼──────┤
 │   594地號  │  3400元  │  1711    │5,817,400元 │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法院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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