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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46號
原 告 葉秋彥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阿開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係以原告請求被告移轉登記之系爭土地之價額為據,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 851,200 元【計算式:系爭土地面積548 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之公告現值2,800 元×原告請求被告移轉之應有部分為304/548 =851,200 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6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江世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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