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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53號
原 告 邱辰熙
被 告 日昇大道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高金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之訴,屬於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利益定之。
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319 號、99年度台抗字第600 號裁定意旨參照)。
查本件原告請求確認被告所召開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揆諸前揭說明,應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定其價額。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僅得對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抗告,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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