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5,補,359,201607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59號
原 告 王亞珠
被 告 邱掌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係以系爭房地不動產所設定抵押權之擔保債權總金額為據。
準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江世亨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