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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65號
原 告 洪茂成
被 告 呂阿妹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本院103 年度司執字笫8164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被告之債權原本金額僅為新臺幣(下同)25,000,000元,是被告於民國105 年5 月16日系爭執行事件所製作之分配表(下稱系爭分配表)所列之債權原本金額37,500,000元,及不足額20,258,274元及次序5 執行費部分,應更正為債權原本金額25,000,000元,及不足額7,758,274 元等語。
二、查,系爭分配表中所列被告之債權原本為375,500,000 元,惟原告主張被告之債權原本僅25,000,000元,而否認被告其餘12,500,000元( 計算式:37,500,000元-25,000,000元=12,500,000元) 之債權存在,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自應以原告否認被告之債權金額為認定之依據。
準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2,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江世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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