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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68號
原 告 齊家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敏瀞
原 告 齊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敏瀞
上列原告與被告法國之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9,05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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