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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73號
原 告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張冠群
訴訟代理人 吳尚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欣佑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4,2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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