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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80號
原 告 謝榮銓
被 告 道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被 告 明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400元【暫以原告陳報被告占用系爭1260地號土地之面積之價額計算,待實測後再增減,計算式:20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720 元=14,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江世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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