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5,補,384,201607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84號
原 告 文健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煥模
訴訟代理人 林森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桃園市政府工務局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5,17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4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