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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88號
原 告 曾阿濟
上列原告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原告雖於起訴狀記載房地已轉他人,請法院代查,惟並未陳明任何足資識別特定人別之特徵,如:某某地號土地所有權人等,本院尚無從依原告之聲請為調查)。
二、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被告應對原告為何種之給付、行為或不行為之具體內容(如係請求被告拆屋還地,應具體敘明訴請返還之土地地號及地上物占用面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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