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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98號
原 告 鍾柏宇
訴訟代理人 李瑀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品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6,93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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