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5,親,28,201607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親字第28號
原 告 嚴彬瑞
上列當事人請求否認子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係屬非財產權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1 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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