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5,訴,1008,2016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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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008號
原 告 新家坡No.7玉山官邸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魏忠一
訴訟代理人 陳世英律師
林矜婷律師
被 告 翁女喬
上列原告與被告翁女喬間請求履行決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之2第1項定有明文。
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9,400 元;
另其訴之聲明第二項訴請被告強制遷離,就原告所有之利益,乃在於維持系爭大樓之正常管理、建立系爭大樓住戶應有秩序等目的、促進系爭大樓住戶之認同與居住品質等公共利益,其訴訟標的之價額,客觀上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應以不得上訴第三審最高利益加十分之一(即165 萬元)定之。
上開二者訴訟標的價額核計為1,809,4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9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法院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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