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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01號
原 告 黃政宏
訴訟代理人 李淑寶律師
被 告 蕭文通
被 告 澔翰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唯皓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杜英達律師
複 代理 人 謝政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五年九月八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六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本件原告前本於租賃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於租約終止後遷讓房屋並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惟關於當初原告究竟有無將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段0 號之房屋一併出租予被告經營使用,尚有未明,被告就此部分之抗辯尚有待釐清,本院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綺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金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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