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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036號
原 告 安格國際創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媫玲
被 告 宏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雪紅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210,463 元,應繳裁判費13,07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2,578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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