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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061號
原 告 江聖彬
訴訟代理人 吳金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裕義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853,07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60 元,原告僅繳納1,000 元,尚應補繳8,360 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鄭慧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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